圆满放生:法律保护动物事项4.1.3
《圆满放生》 4.1 依法放生法律依据 4.1.3 法律保护动物事项 为了方便指导放生或者动物保护者行动,现将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所涉及行为和事项归纳一下,包括: 4.1.3.1 捕杀、捕猎野生动物 (1)禁止 ①在自然保护区禁止一切捕杀、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②禁止捕杀、捕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的行为。 ③在永久性禁猎区内,禁止捕杀、捕猎一切或者规定种类野生动物的行为。 ④在有禁猎期限的禁猎区的禁猎期内,禁止捕杀、捕猎一切或者规定种类野生动物的行为。 ⑤在禁渔期内,禁止在规定水域捕杀、捕猎一切或者规定种类野生动物的行为。 (2)限制 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野生动物,对非自然保护区、非禁猎区、非禁渔期内野生动物,法律也有限制的规定: ①狩猎须持《狩猎证》,无证狩猎为非法。 ②渔业须持《捕捞许可证》,无证捕捞为非法。 ③不得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陆生动物: 禁用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炸药、毒药、猎套、地弓等工具,或者采用火攻、电击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鸟类: 地方法规中有禁止使用“粘网”或“鸟网”等。 鱼类: 禁止使用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地方法规中对禁止使用方法有更细致的规定,如使用电力捕鱼、炸鱼、毒鱼、毒水禽、鱼鹰捕鱼;迷魂阵、密封阵、拦河大毫、密眼网具、滚钩、镣业、灯叉等方法; ④狩猎数量限额。持《狩猎证》也只能在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捕猎。 ⑤限制捕幼小。各有关法都有限制“一扫光”性质的捕猎方法。如使用电力、炸药、毒药、火攻,使用密眼网具等。 4.1.3.2 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 (1)禁止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禁止收购、运输、出售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限制的野生动物。 (3)禁止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加工产品。 4.1.3.3 携带野生动物出县境 (1)禁止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 (2)禁止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产品出县境。 4.1.3.4 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准许未经审批的不利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的建设项目。 4.1.3.5 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可以看到,法律对动物的保护措施措施,具有系统的科学性,是对野生动物有效的全方位保护。放生人士理应充分利用好法律武器。 (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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