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清法师:于求财物不给施
菩萨四十六轻戒之四十一于求财物不给施 《集颂》:“正来希求饮食等,资生众具现有物。 嫌恚不给染违犯,懈惰不给犯非染。 无违犯者无可施,彼所希求物不宜。 多方调伏说如前,王制不宜护王心。 若护僧制大众心,不作惠施皆无犯。” 这条主要讲:有人“于求财物”时,不应该“不给施”。 若有人来求“饮食等”基本的生活“资生众具”,而且是你的“现有物”,如果是“嫌恚不给”者,则是“染犯”,若是因“懈怠、懒惰”没有“给施”则是“虽犯非染”。 因下列因缘者,不做供施也不犯此戒: 1、对方所求之物,不是“现有物”,自己没有,无力可为; 2、对方所求之物,于当下不适合对方。比如:顽童向你讨要有危险的器具,一个嗔恨心很强正在和别人吵嘴的人,向你讨要菜刀、木根等。 3、为调伏对方的傲慢、烦恼习气等而不作供施广如前说。 4、国家法律规定的禁止物,如:你是个工程设计师,有人出高价私自让你设计制造枪支等,或你是做物流的,有人让你违规运输危险品等。或为维护地方法规、护持部门领导等而拒绝供施等。 5、若为护持佛教的戒律,如有人(特别是在家人)来向僧人乞讨袈裟、钵、具等僧物;或因严重犯戒违规,被修行团队开出不能再交往的人,前来讨要物品或证明等。 类似以上种种,虽不给施,不犯此戒。 ——摘自仁清法师《佛教大乘正觉道之戒律、戒相疏义》之 菩萨四十六轻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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